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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0 每日一税】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滞纳金改为税款迟纳金且不设上限
发布日期:2025-04-13 07:07    点击次数: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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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0  每日一税】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滞纳金改为税款迟纳金且不设上限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99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滞纳金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现该话题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滞纳金有关表述进行了修订。

现就滞纳金修订情况试与大家探讨。

一、法律表述的调整

(一)原规定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简而言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实务中,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尚存争议。

税务系统认为滞纳金属于行政征收行为,而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其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最高法在不同场合明确表示,税收滞纳金不应超过本金,这一观点在人民法院的4个判例中也得到了体现。

参考案例

1.辽宁案例(2020)辽10行终64号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应以税费本金1倍为限,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明确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2.济南案例(2019)鲁01民终4926号

裁判要点:法院驳回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缴纳超过本金的滞纳金请求,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滞纳金上限应优先适用,税收滞纳金属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不得超出税款本金。

3.河北石家庄案例(2020)冀01行终476号

裁判要点:税务机关对某企业加收滞纳金1,439万元(远超税款本金244万元),法院判决仅支持以本金为限的滞纳金,并要求退还多收的1,195万元,明确“滞纳金数额以不超出滞纳税款数额为宜”。

4.江苏案例(2021)苏行终123号

裁判逻辑:法院结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认定税收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受“不超过本金”规则约束,并强调《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未明确排除此限制,故应适用一般法规定。

(二)修订条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迟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纳税款万分之五的税款迟纳金。

其核心内容为,将“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但征收标准仍为迟纳税款万分之五/天,且未设置金额上限。

该条修订的立法意图明显,一方面通过名称调整规避司法实践中“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的限制,明确税款迟纳金独立于《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则维持税收征管效率,避免因司法争议影响税款追缴。

二、新增免收税款迟纳金的情形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四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不予或者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的;

(二)因入库地点、税种属性、征收机关等变更需要重新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三)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已超过追征期税款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明显,修订稿第四十二条首次明确四类可免收或不予加收税款迟纳金的情形。但需要注意两个关键限制。

(一)不适用于逃税行为:修订稿特别强调,上述免收规则不适用于逃税情形,逃税仍需全额缴纳税款迟纳金;

(二)审批程序:需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避免地方滥用豁免权。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曾提出将滞纳金拆分为“税收利息”与“执行滞纳金”:

税收利息:针对纳税人非恶意逾期(如计算错误),从欠税发生日起至责令限期届满日止,按低利率计收;

执行滞纳金:针对逾期不履行补税决定(如偷税),从责令限期届满日起按高利率计收。

本次修订完全摒弃了2015年的拆分方案,继续沿用单一“税款迟纳金”概念,维持统一征收标准(万分之五/日),同时明确税款迟纳金属税收征管特别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上限的约束。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新增免收情形减轻了非主观过错纳税人的负担,对纳税人而言是利好;但税款迟纳金无上限,逃税或恶意拖欠税款可能导致高额负担。

实务中,司法机关可能继续质疑“税款迟纳金”的合法性(如是否变相规避《行政强制法》),纳税人需关注2025年《税收征管法》正式修订稿、未来司法解释或判例对修订条款的回应。

综上所述,此次修订通过“名称变更+规则细化”**策略,旨在解决长期存在的滞纳金法律性质争议,同时兼顾征管效率与纳税人权益。

1.通过名称调整规避司法限制,强化税收征管自主权;

2.明确免收税款迟纳金规则体现对特殊情形的宽容,但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3.保持政策延续性:放弃拆分方案,维持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稳定性。

将来正式稿如何规定,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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